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2024年修订)》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2024年修订)》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07 10:57:05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38
核心提示:猪肉是我国居民主要肉类消费品种,是群众“菜篮子”产品重要组成部分。为稳固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保障作用,推动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要求,结合陕西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4-30 生效日期 2024-04-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各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2.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陕西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6-23〔2024〕5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8日

陕西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2024年修订)

猪肉是我国居民主要肉类消费品种,是群众“菜篮子”产品重要组成部分。为稳固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保障作用,推动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要求,结合陕西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夯实责任,优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市、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按照农业农村部任务分解,全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80万头左右。各市(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确定方式:参照《陕西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陕农发〔2021〕76号)中各市(区)能繁母猪保有量,结合各地生产实际,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各市(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大工作力度增强产能引导,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西安、铜川、杨凌、韩城等自给率低或非主产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和过度增加的预警触发点高于全省临界值。

三、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全数备案,根据2023年末全省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省及各市(区)规模猪场保有量(详见附件1)。各市(区)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市(区)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市(区)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含1万头)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5000头(含)-10000头的规模猪场和种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详见附件2)。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各市(区)可参照建立相应调控机制。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预警信息,向各市(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指标数据变化情况。各市(区)要强化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抓牢安全生产。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落实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措施,严格动物卫生监管,确保动物疫情稳定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在生猪养殖密集区域建设完善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体系,推动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强化灾害应急响应,提升防灾减灾工作能力。

(三)细化实施方案。各市(区)要结合实际修订本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合理分解落实。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各市(区)修订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附件:

1.各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2.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0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15) 法规动态 (224)
法规解读 (2931)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