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24〕193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24〕19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06 12:15:35  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359
核心提示:碳排放统计核算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文号 皖发改环资〔2024〕193号
发布日期 2024-04-29 生效日期 2024-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现将《安徽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15日

安徽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碳排放统计核算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合作、先行探索”的工作原则,推动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有序开展区域、行业、企业和产品碳排放核算,建设绿色低碳供应链,助力产业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发展,为我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打造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提供有力支撑。

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围绕新能源汽车、光伏、电池等重点行业制定10个左右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完成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初步搭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初步建成。

到2030年,碳排放统计基础更加扎实,产品碳足迹核算和碳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等领域广泛推行,若干主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得到国际认可,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全省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制定设区市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建立碳排放核算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开展设区市年度碳排放核算。夯实能源统计基础,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基础数据统计责任,定期编制设区市能源平衡表,建立统一规范、职责明确、数据完备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建立符合省情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库,动态发布省级统一的电力排放因子,为精准科学开展碳排放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二)持续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按年度编制安徽省温室气体清单,动态摸清全省碳排放家底。指导各市定期编制市级温室气体清单,鼓励县区探索开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数据与统计数据的交叉验证,提高数据可比性、准确性。探索构建固定监测、走航监测、无人机监测、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维立体温室气体监测体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规范开展重点行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围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持续高质量开展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航空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支持其他行业企业按照国家已发布的24个行业指南(含通用指南)开展碳排放数据核算,做好碳资产管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四)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优先推进新能源汽车、光伏、电池等重点产品碳足迹量化研究,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开展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鼓励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参与编制本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设重点行业碳足迹数据库。依托省“双碳”管理一体化平台,谋划建设产品碳足迹服务应用,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在确保方法统一和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上,支持新能源汽车、光伏、电池等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建设涵盖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的碳足迹背景数据库;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建立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支持企业自愿开展碳足迹数据共享,有序纳入省级碳足迹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行产品碳标识认证。围绕新能源汽车、光伏、电池等行业率先探索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工作,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依托省产品碳足迹服务应用,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一企一策”开展节能降碳诊断,实施设备更新和节能降碳改造。鼓励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率先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落实有关涉及碳足迹管理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以家电、汽车等大型消费品为重点,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开展碳标识消费品展示和推广,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将个人碳足迹纳入碳普惠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减碳行为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碳足迹区域互认和国际衔接。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科学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推动区域碳足迹数据库互认共享,争取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业、机构等积极参与国内外碳足迹相关国际活动和学术交流,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切实履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关协调职责,建立包括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以及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在内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拟定和推广实施。

(十)加大政策支持。将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纳入省级碳达峰试点园区、低碳(零碳)产业园等试点示范认定工作。统筹绿色低碳领域财政资金,加大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示范等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主动加强碳排放管理且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优化绿色金融服务,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企业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采信依据。

(十一)强化能力建设。依托省碳中和产业协会,成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组,为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等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支持碳足迹核算、认证、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行业企业提供科学严谨、系统规范的专业化服务。

(十二)严格数据管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管理,提升数据安全意识,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加强碳足迹数据库的数据安全风险管控,鼓励5G、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碳足迹数据库建设中的使用,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加强碳足迹核算、认证机构管理,引入信用惩戒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

(十三)鼓励先行先试。国家和省碳达峰试点地区要积极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先行先试,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开展重点区域碳排放总量核算、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支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率先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设立碳排放管理岗位,协同上下游企业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管理。

文件下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6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5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9)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