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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3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关于允许设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建议 (闽市监函〔20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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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06 10:07:28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45
核心提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3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关于允许设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建议
发布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市监函〔2024〕88号
发布日期 2024-04-19 生效日期 2024-04-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省农业农村厅:  

雷贵兴、陈丽琴、姜婵英等三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允许设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建议》(第1734号)收悉,我局的办理意见如下:  

近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四个最严”重要要求为根本遵循,持续加大生猪产品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整顿和规范生猪产品市场销售秩序,稳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是严格销售环节生猪产品安全监管。加强对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生猪产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条件保障和进场查验责任,督促生猪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销售附带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产品,查验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以投诉举报为切入点,对牲畜养殖户反映屠宰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价格环境。三是强化跨部门协作联动。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制定《福建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5年)》,提出关于“小型牲畜屠宰点设置布局”等方面的建议,推动优化小型牲畜屠宰点设置数量的要求。配合修订《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提出适当放宽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设置要求的相关建议。配合农业、海渔部门部署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联动机制,明确相关要求,助力关于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加强与农业、商务、卫健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措施联动,强化生猪产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三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允许设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建议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局将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结合我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部署,立足部门职能,持续加强市场销售环节生猪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针对三位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一、持续抓好生猪产品销售环节监管。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制定《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推动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加大对集中交易市场和生猪产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市场开办者落实入场查验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严查生猪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情况;严查销售者采购和销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及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规范提升生猪产品经营秩序,全力防范“问题肉”入市销售。坚持执法惩戒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屠宰企业规范明码标价,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以及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二、持续强化联防联控。持续完善与农业、商务、卫健、公安等部门联防联控和信息交流制度,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积极配合修订《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优化生猪定点屠宰点布局和设置要求,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同维护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的安全稳定秩序。  

三、持续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24〕5号)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多载体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引导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生猪产品销售者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领导署名:黄水木  

联系人:陈圣杨  

联系电话:13515010927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件)闽市监函〔2024〕88号.pdf

   1734_关于允许设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建议-代表建议纸及内容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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