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徐汇区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徐市监食监?024?4?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徐汇区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徐市监食监?024?4?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4-30 02:06:07 来源9a href="https://www.xuhui.gov.cn/xxgk/portal/article/detail?id=8a4c0c068ad64f8c018f22beaf342e0b"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2
核心提示:为指导本区各级学校建立健全应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徐汇区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伙/div>
发布文号 徐市监食监?024?4叶/td>
发布日期 2024-04-25 生效日期 2024-04-2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汇区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范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p>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伙/p>

2024??5?/p>

徐汇区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strong>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本区各级学校建立健全应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p>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侊/strong>》《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徐汇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本预案、/p>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对工作、/p>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p>

1.4 事故分级

徐汇区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标准依照《徐汇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p>

2各单位职财/p>

2.1区市场监管局

组织指导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对事故级别;组织开展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的调查与认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在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初期事态原因、环节、性质、影响、趋势等情况不明时,承担先期处置职责、/p>

2.2区卫生健康委

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中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实施网络直报;组织开展本区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p>

2.3区教育局

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p>

3应急处?/p>

3.1事故报告与通报

3.1.1报告及通报的主佒/p>

?)学校发现本单位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和区卫生健康委报告、/p>

?)接收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p>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或者提供相关线索、/p>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为学校食品安全事故且符合启动应急响应情形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报同级食药安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p>

3.1.2报告及通报的时陏/p>

?)如学校发生病例?0人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药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在初步调查核实后,立即向市食药安办和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并?小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p>

?)学校发生病例数3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初步调查核实后?小时内以口头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并?小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p>

3.1.3报告内容

?)学校和医疗机构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人员身份等基本情况、/p>

?)区市场监管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事故发生时间、接报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涉事学校的名称、地址、供餐方式;发病人数(就诊人数),有无危重病人或者死亡病例病人就诊医疗机构,主要临床表现及医院初步诊断;现场初步调查情况、发生的可能原因,以及已采取的措施;调查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告时间等信息、/p>

3.2先期处置

学校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区食药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教育局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承担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p>

3.3事故调查与现场处?/p>

3.3.1学校

学校在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自行停止供餐或变更原有供餐方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并做好学生和家长的解释安抚工作、/p>

3.3.2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接报后,应立即赶赴学校,组织、指导学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置,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和家长的沟通工作和可能的舆情应对,协调学校做好临时餐食的供应保障、/p>

3.3.3区卫生健康委

区卫生健康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p>

3.3.4区疾控中忂/p>

区疾控中心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置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区疾控中心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p>

3.3.5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应立即赶赴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调查中应依法强制性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或响应结束后,责令学校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具,消除污染、/p>

3.4食品安全事故认定和查夃/p>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对学校或供餐单位开展的现场调查、责任调查等结果,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技术性报告,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p>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p>

3.5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9/p>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p>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p>

4应急系统建讽/p>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教育局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应急系统,指导学校强化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强化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做好调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所需的物资材料保障,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p>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畅通联系途径,定期组织开展校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p>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nbsp; 2024??5日印叐/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