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关?024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通告?024??

农业农村部关?024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通告?024??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4-25 02:18:23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404/t20240425_6454385.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6
核心提示:为规范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管理,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023?号),现?024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通告?024?叶/td>
发布日期 2024-04-24 生效日期 2024-04-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为规范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管理,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620.html">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2535.html">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023?号),现?024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p>

一、按品种专项捕捞许可

2024年伏季休渔期间按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品种为海蜇、沙海蜇、口虾蛄、毛虾、鱿鱼、银鱼、丁香鱼、鸢乌贼和波纹巴非蛤。上述专项捕捞许可的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最大船数、捕捞限额、作业类型、最小网目尺寸和定点上岸渔港等详见附?、/p>

二、按作业类型(方式)专项捕捞许可

2024年伏季休渔期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p>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方式)为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或者灯光围(敷)网、/p>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的船籍港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或者福建省辖区内、/p>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场所全部或者部分在北纬35度至北纬26?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p>

上述专项捕捞许可的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最大船数、捕捞限额、最小网目尺寸和定点上岸渔港等详见附?、/p>

三、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

2024年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允许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服务类型、最大船数和定点上岸渔港等详见附?、/p>

四、专项捕捞许可申请、审批及生产要求

专项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符合条件的渔民可依法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捕捞许可证。经批准开展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的渔民,应按照核准的作业场所、时限等依法依规开展捕捞生产,遵守渔船进出渔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安装并正确使用安全通导设备,服从当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配合开展安全和执法检查,维护正常伏季休渔和生产秩序、/p>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按照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明确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的具体审批权限、程序、管理要求,以及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具体规定。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使用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另行批准。使用辅助船为内地与港澳之间养殖水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批准、/p>

附件?.2024年伏季休渔期间按品种专项捕捞许可

2.2024年伏季休渔期间按作业类型(方式)专项捕捞许可

3.2024年伏季休渔期间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

农业农村?/p>

2024??4?/p>

附件9/p>

农业农村部关?024年伏休期间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农业许可渔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