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德眉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德眉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4-23 10:27:39 来源9a href="http://scjg.chengdu.gov.cn//cdscjgj/c134304/2023-11/15/content_46bc8768a24f4c7098ed3810b0b4481c.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和省局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本年度成德眉资市场监管法制合作计划安排,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德阳、眉山、资阳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成德眉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div>
发布单位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7-10 生效日期 2023-08-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8-08-09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政策解读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7906.html" target="_blank">《成德眉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科、室、队):

为深入推?ldquo;放管?rdquo;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ldquo;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和省局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本年度成德眉资市场监管法制合作计划安排,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德阳、眉山、资阳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成德眉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nbsp;

一、对拟处罚事项对应适用《清单》的,应当严格按照《清单》对应的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加强处罚文书中对裁量的说理。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不得将《清单》作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依据?nbsp;

二、《成德眉资市场监管领?ldquo;首违不罚清单?022版)》(成市监规?022?号)视为《免于处罚清单》管理,与《清单》构?ldquo;免于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张清?rdquo;,同一事项与《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应通过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依法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川市监规发?022?号)的要求签订《承诺书》?nbsp;

三、《清单》事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裁量规定的不一致的,从其规定?nbsp;

四、在具体案件裁量中,《清单》所列事项如果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裁量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办案程序规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调整适用。对《清单》的适用条件有修改建议的,及时报本区域市局法制机构?nbsp;

《清单》自202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nbsp;

附件?nbsp;1.成德眉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处罚清单?023?pdf

2.成德眉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处罚清单?023?pdf

3.成德眉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处罚清单?023?pdf

4.成德眉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重处罚清单?023?pdf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