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4日
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事业单位持续改善环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归集、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环保信用修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信息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监管,并推动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依法实施监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在行政管理、履行职责或公共服务中产生或获取的、被纳入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反映企事业单位遵守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义务或责任情况的客观资料或数据。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信息,视为该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信息。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记录、管理。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发布与动态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事业单位改进环保信用。
第五条 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
(一)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二)重点辐射工作单位,包括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在我省开展环境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含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参加环保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全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组织下,实行分级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建设全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事业单位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开展环保信用评价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州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湖南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公开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记分情况和发布年度评价结果;指导市州开展市州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实施市州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公开市州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记分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配合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开展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市州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二、评价标准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2分。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产生后,依据《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和《湖南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进行动态计分,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环保信用等级由各评价标准分值累计确定,各参评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年度结果发布周期为一年,企事业单位年度内产生的环保信用信息其分值计入当年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国家和省级有专项评价标准的,从其规定计分后按比例纳入本办法核算。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根据环保信用分值高低分为环保绿牌单位(以绿牌表示)、环保蓝牌单位(以蓝牌表示)、环保黄牌单位(以黄牌表示)、环保红牌单位(以红牌表示)、环保黑牌单位(以黑牌表示)五个等级。
环保绿牌单位:环保信用分值11-12分;
环保蓝牌单位:环保信用分值7—10分;
环保黄牌单位:环保信用分值4—6分;
环保红牌单位:环保信用分值1—3分;
环保黑牌单位:环保信用分值小于或等于0分;连续3年被评为环保红牌的单位。
三、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发布一次,每年上半年完成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上年度的环保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信息填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的填报。参评企事业单位应上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环保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3)。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环保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录入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按计分标准生成相应的分值。其他各级省级机关、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的依据。
(二)异议申诉和复核。环保信用信息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后,由产生信用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相关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对环保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记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复核确认信用信息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三)拟定等级。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根据企事业单位系统内在每年1月15日前归集的环保信用信息,生成上一年度环保信用分值,拟定环保信用等级。
(四)等级公示。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公示环保信用评价拟定结果,征求企事业单位及公众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复核审定。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会同市州生态环境局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拟定等级进行复核后,确定评定结果。
(六)统一公布。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通过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对外公布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查询、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环保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环保信用修复是指企事业单位为改善其环保信用,在纠正其相关违法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核实确认后,修改其关联的环保信用信息,调整环保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可在主动纠正其相关违法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或证据。其中,对扣3分以下(含3分)的环保信用信息,可即时修复;对扣4-6分的环保信用信息,可在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2个月后申请修复;对扣7-11分的环保信用信息,可在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修复;对扣12分的环保信用信息,可在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12个月后申请修复。
第十四条 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在收到环保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环保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或证据予以核实,并征求市州生态环境局意见后,对符合修复条件的,予以修复。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告知理由。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绿牌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一)积极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支持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优先获得相关环保荣誉称号。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三)对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予以积极支持等提供便利服务。
(四)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交易方面,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五)在行政检查、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面,减少现场抽查频次,优先列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六)建议保险机构适当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七)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六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黄牌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惩罚性措施: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大污染源环境执法检查频次。
(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取消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十七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红牌的企事业单位,除采取以上黄牌惩罚性措施以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惩罚性措施: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停产整改,未完成整改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暂停审批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二)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第十八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黑牌的企事业单位,除采取以上红牌惩罚性措施以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惩罚性措施: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受理和审批该企事业单位除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他环境行政许可。
(二)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等活动。
(三)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表彰活动中,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予以一票否决,并撤销信用评定期内授予的相关奖项、奖章、荣誉称号。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四)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环保黑牌单位名单。
(五)建议保险机构适当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六)联合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采取相应惩处措施。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事业单位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质评定和表扬奖励等方面的应用。
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州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及修复程序,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环函〔20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2.湖南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3.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环保信用承诺书
附件1
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分) |
|
1. |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命令情况 |
通报批评 |
-2 |
|
2. |
罚款 |
罚款金额≤5万 |
-3 |
|
3. |
5万<罚款金额≤10万 |
-4 |
||
4. |
10万<罚款金额≤20万 |
-5 |
||
5. |
20万以上 |
-6 |
||
6. |
实施按日计罚 |
-6 |
||
7. |
责令限期拆除 |
-9 |
||
8.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6 |
||
9. |
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 |
-6 |
||
10. |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
-12 |
||
1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6 |
||
12.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
-6 |
||
13. |
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
-12 |
||
14. |
有环境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拘留的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
-9 |
||
15. |
因环境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
-12 |
||
16. |
阻挠拒绝环境执法检查和环境监测行为 |
-12 |
||
17. |
存在突出环境问题被督办、约谈 |
被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约谈 |
-6 |
|
18. |
被省政府挂牌督办、约谈 |
-6 |
||
19. |
被省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约谈 |
-3 |
||
20. |
被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约谈 |
-2 |
||
21. |
环境管理情况 |
未按规定持有或未按规定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 |
-6 |
|
22. |
未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或未按要求进行管理台账记录 |
-2 |
||
23. |
危废经营、产生单位未依法申报登记,规范化考核连续二年未达标 |
-6 |
||
24. |
未按规定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
-2 |
||
25. |
未按要求制定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响应环境应急物资 |
-2 |
||
26. |
未开展自行监测 |
-4 |
||
27. |
自行监测开展不规范(含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设备不正常运行) |
-2 |
||
28. |
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12 |
||
29. |
应购而未购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
-3 |
||
30. |
企事业单位未填报基本信息且未签署环保信用承诺书 |
-1 |
||
31. |
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3 |
|
32. |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6 |
||
33. |
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因环境污染引发重大或特大群体性事件 |
-12 |
||
34. |
社会监督 |
存在环境信访、投诉经查证属实,且因未能及时解决导致群众重复上访、投诉 |
-3 |
|
35. |
因环境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6 |
||
36. |
加分项 |
获得市州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表扬 |
+1 |
|
37. |
连续2年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 |
+1 |
||
38. |
主动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或获得污染减排类环保税减免 |
+1 |
湖南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
序号 |
评价标准 |
分值 |
1. |
拒绝、阻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行为 |
-12 |
2. |
存在不配合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行为 |
-1 |
3. |
被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1 |
4. |
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生态环境部门约谈 |
-3 |
5. |
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
-3 |
6. |
有环境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拘留的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
-6 |
7. |
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
-12 |
8. |
故意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
-3 |
9. |
超资质或认定业务范围出具监测数据、报告 |
-6 |
10. |
未依法获得资质认定出具监测数据、报告 |
-6 |
11. |
出具不实监测数据、报告 |
-6 |
12. |
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对外开展项目服务或出具检测检验数据、结果 |
-6 |
13. |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 |
-12 |
14. |
擅自修改自动监测参数和数据的、提供虚假治理信息的 |
-12 |
15. |
企事业单位未填报基本信息且未签署环保信用承诺书 |
-1 |
16. |
获得市州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表扬 |
+1 |
17. |
连续2年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 |
+1 |
18. |
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或参与环境服务行业相关省级、国家行业标准编制,且已发布 |
+1 |
附件3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承担法律责任。
二、依法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保证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三、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按规定落实排污许可证各项管理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特此承诺,同意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承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