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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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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4-08 04:58:55 来源9a href="https://www.miit.gov.cn/jgsj/qyj/wjfb/art/2024/art_b64d637c33a94469beef3b23e0baaafe.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工业和信息化?/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15
核心提示: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022?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组织推?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
工业和信息化?/div>
发布文号 工信厅企业函?024?22叶/td>
发布日期 2024-04-08 生效日期 2024-04-0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022?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组织推?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p>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居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我部、/p>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p>

四、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p>

五、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4??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1)、?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附件2)各一?份及电子版光?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p>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9/p>

李启 010-68205324

王潇 010-68209759

附件?nbsp;1.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pdf

2.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p>

地区9/font>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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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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