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依托法人单位”)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提供高端检验检测服务,推动质量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质检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XX产品”命名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分类规定或特定行业的国家分类标准规定。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依托法人单位应具备相关建设条件,提出的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符合我省产业规划和政策,并符合以下建设标准要求:
(一)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已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所申请领域1年以上检验检测经历。
(二)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区域经济特色明显。
(三)应当具备完善的省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并明确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拥有地方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明确支持。
(四)应当拥有或计划配置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
(五)应当具备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检验检测人员总数比例不少于40%,其中,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筹建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
(六)应当承担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七)能够按照要求落实省质检中心建设各项预期目标,所在地无超过48个月未通过认定的省质检中心。
第七条 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建设省质检中心。省内已有相同产品国家或省质检中心的,原则上不再建设同类省质检中心。
第八条 依托法人单位应当研究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服务监管和产业发展的措施,时间安排、保障条件等,并对建设方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依托法人单位应当参照《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试行)》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向省局推荐申报。
第十条 省局自收到筹建申请1个月内,组织材料形式审查、现场审查和论证。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准筹建相关省质检中心,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质检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含有基建任务的一般不超过36个月。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向省局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省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依托法人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完成省质检中心各项建设任务后,按照程序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向省局提交。
第十三条 省局自收到认定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认定工作:
(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现场评审。审查不通过的,1个月内由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补充完善。
(二)按照建设方案和考核标准组织评审,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三)通过现场评审的,在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批准成立相关省质检中心。未通过现场评审的,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未完成整改的,不予批准成立。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相关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不单独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以依托法人单位在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和检验检测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六条 省质检中心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责任报告;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政府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二)单独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三)违规向企业收费等。
第十七条 依托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检验检测资质、实验设施、仪器设备、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省局备案。
第十八条 省局对省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进行动态考核,考核工作三年全覆盖。考核工作由省局组织或委托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采用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重点考核以下内容:对照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和考核标准,考核其能力水平保持情况;三年以来的运行情况,服务监管、服务产业发展情况,能力提升情况等。
第十九条 依托法人单位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省质检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注销省质检中心或省质检中心(筹)名称并公布:
(一)不能按期完成省质检中心建设任务的;
(二)未通过认定,且6个月内整改后仍无法通过认定的;
(三)未通过考核,且6个月内整改后仍无法通过考核的;
(四)主要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省质检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撤销省质检中心名称并公布,依托法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筹建省质检中心:
(一)出现严重质量工作问题或存在严重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行为以及出具超范围检验检测报告、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二)相应检验检测资质依法注销或被撤销、吊销的;
(三)依托法人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时出现工作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五)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确系工作质量或服务问题,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