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粮执法发?024?1?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粮执法发?024?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4-08 01:22:30 来源9a href="https://lsj.nmg.gov.cn/zfxxgkzl/fdzdgknr/gfxwj/202404/t20240407_2490369.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0
核心提示: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按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023?44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div>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厄/div>
发布文号 内粮执法发?024?1叶/td>
发布日期 2024-03-29 生效日期 2024-03-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9/p>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监管的积极性,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拓展涉粮案件线索来源,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按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023?44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p>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厄/p>

??2024??9?/p>

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ensp;?总则

第一?ensp;?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严厉打击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7800.html" target="_blank">粮食流通管理条侊/strong>》《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p>

第二?ensp;?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p>

第三?ensp;?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适用本细则、/p>

第四?ensp;?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举报、/p>

第五?ensp;?按照属地管理以及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办理举报奖励的核审、计算以及发放工作、/p>

第六?ensp;?奖励举报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旗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并接受审计和财会监督、/p>

第二 ?奖励条件

第七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9/p>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p>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储备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p>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p>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p>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p>

第八?ensp;?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p>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p>

(三)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p>

(六)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p>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p>

第九?ensp;?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p>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p>

第三 ?奖励标准

第十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p>

第十一?ensp;?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具体奖励标准为9/p>

(一)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给?500元奖励;

(二)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按罚款金额?%给予奖励:/p>

(三)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罚款金额?%给予奖励:/p>

(四)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罚款金额?%给予奖励:/p>

(五)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5万元给予奖励、/p>

第四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0个工作日内,由粮食和储备部门启动奖励程序。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现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举报人送出《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p>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p>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p>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资金使用非现金方式兑付,并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p>

第十六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后,启动举报奖励审核、发放程序。具体程序为9/p>

(一)奖励申请。查处举报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将举报案件办结且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p>

(二)审核审批。粮食和储备部门将奖励申请表附案件相关材料报粮食和储备部门分管举报案件查办的领导审核。审核批准后,通知举报人提供身份信息并填写举报奖励领取凭证 ?

(三)奖金发放。粮食和储备部门财务机构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审核并进行奖金支付、/p>

(四)奖励台账。粮食和储备部门建立奖励台账,留存申请材料、奖励发放等相关材料、/p>

第五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p>

第十八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p>

第十九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p>

第六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p>

第二十一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p>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p>

??2.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申请?/p>

??3.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领取凭证

附件:附?wps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