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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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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3-19 09:47:55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756916/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叶/td>
发布日期 2024-03-14 生效日期 2024-04-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9/p>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p>

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rdquo;修改?ldquo;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rdquo;

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rdquo;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rdquo;修改?ldquo;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rdquo;

二、删?ldquo;检验检疫受理机?rdquo;口岸检验检疫机?rdquo;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p>

三?ldquo;目的地检验检疫机?rdquo;申报项目名称调整?ldquo;目的地海?rdquo;。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p>

四?ldquo;检验检疫名?rdquo;申报项目名称调整?ldquo;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p>

本公告自2024??0日起施行、/p>

特此公告、/p>

海关总署

2024??4?/p>

公告下载链接9/p>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pdf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备案进出?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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