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9/p>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p>
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rdquo;修改?ldquo;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rdquo;
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rdquo;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rdquo;修改?ldquo;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rdquo;
二、删?ldquo;检验检疫受理机?rdquo;口岸检验检疫机?rdquo;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p>
三?ldquo;目的地检验检疫机?rdquo;申报项目名称调整?ldquo;目的地海?rdquo;。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p>
四?ldquo;检验检疫名?rdquo;申报项目名称调整?ldquo;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p>
本公告自2024??0日起施行、/p>
特此公告、/p>
海关总署
2024??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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