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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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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3-11 09:41:41 来源9a href="http://amr.shandong.gov.cn/art/2020/9/11/art_76510_1030009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2
核心提示:为规范海参制品(干海参、盐渍海参、即食海参)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9-08 生效日期 2020-09-0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备注

为规范海参制品(干海参、盐渍海参、即食海参)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9/p>

一、关于海参制品生产的要求

(一)海参制品生产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海参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加工,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海参制品生产加工、/p>

(二)严把原料海参入厂关。建立海参进货查验记录,严格进货查验,索取农兽残、重金属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海参产地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确保海参来源可追溯。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按照相关标准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p>

(三)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严格按照执行标准和许可申报的工艺流程组织生产,建立生产投料记录和成品销售台账、/p>

(四)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成品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对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p>

(五)严把标签标识关。出厂销售的海参制品应当有包装,具有标签标识。采用预包装的,标签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采用其他形式包装的,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标注原料海参产地,信息应当真实。无包装、无标签标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p>

二、关于海参制品经营的要求

(一)海参制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海参制品经营活动、/p>

(二)严把进货关。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规范进货渠道,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的产品;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p>

(三)严把标签标识关。销售散装海参制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严禁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海参制品、/p>

三、加强海参制品监箠/p>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海参制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肃查处虚假标注海参产地、掺杂掺假、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制品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线索可通过12315热线举报、/p>

特此通告、/p>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p>

(此件主动公开(/p>

地区9/font>山东
标签9/font>市场监督生产经营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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