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参与技贸评议基地工作 共同应对食品技贸措施

参与技贸评议基地工作 共同应对食品技贸措施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07 10:25:5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88
核心提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实施以来,进一步深化了区域经济互联互通和贸易投资合作。经贸政策的利好必将有力促进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的发展,但国际社会食品标准法规变动、监测计划调整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也为我国食品企业出口带来了挑战。食品伙伴网建议出口食品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性贸易相关工作,共同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形成合力来推动出口贸易发展。

近年来,我国与国际社会深化合作,迎接共建“一带一路”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新发展。尤其是2023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实施以来,进一步深化了区域经济互联互通和贸易投资合作。经贸政策的利好必将有力促进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的发展,但国际社会食品标准法规变动、监测计划调整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也为我国食品企业出口带来了挑战。食品伙伴网建议出口食品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性贸易相关工作,共同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形成合力来推动出口贸易发展。

食品出口企业面临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所管辖的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它通常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为理由,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来加以实施。

目前我国食品出口企业所面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动植物检疫要求;种养殖基地、加工厂、仓库注册要求;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要求;食品微生物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中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食品标签要求;木质包装的要求;过敏原的要求等。

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带来的不利影响

食品企业在出口过程中,由于不了解目标国家的标准法规要求,原辅料采购验收和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格不规范等因素导致产品不符合目标国家(地区)要求,则会因为目标国家(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损失。国外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丧失出口订单、出口资质;产品在口岸被销毁或扣留;产品被退回国内;产品被改变用途或降级处理;增加检测频次或检测项目等。不论何种处理方式,都将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技贸措施年度报告》(2020),2020年,我国出口企业受国外技贸措施影响而遭受的丧失订单、销毁货物等直接损失高达1500亿元,其中山东企业损失额约150亿元。为满足进口国要求而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注册认证以及改进生产技术等所增加的成本超过500亿元。

我国海关努力帮扶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近年来,我国海关为帮助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做了大量工作。概括来说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强化服务信息供给,及时向出口企业提供国外标准法规变动、出口预警通报等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信息;二是帮助企业获得国外市场准入资格;三是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国外不合格通报;四是利用WTO规则开展对外交涉;五是建立技贸措施研究评议基地。

食品领域技贸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现状

技贸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是由海关总署标法中心与各直属海关、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龙头企业和行业中介机构等在产业集群地共同建立的一个国家级技术服务平台。自2012年全国首个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落地山东青岛,海关总署与地方政府合作,在全国各地多个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基地,通过基地建设和运维,帮助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目前我国有湛江水产品、潍坊蔬菜、济宁大蒜、遵义白酒绿茶、栖霞水果、蓬莱葡萄酒、胶州香辛料等多个食品领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基地。各基地充分发挥基地平台优势,在开展相关研究、服务企业出口和参与对外交涉应对等方面取得卓越成效。

食品出口企业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建议

首先,企业要主动获取技贸措施信息,了解国外标准法规动态,以便及时做好应对;其次,在遇到国外技贸措施影响时,主动联系海关部门,共同应对措施影响;最后,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如寻求食品伙伴网等专业的出口合规管理第三方机构的咨询服务。

食品伙伴网近年来参与了多个食品方面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基地建设工作,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调查也是基地主要工作内容之一,食品企业如果正在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困扰,也请和我们联系。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www.sqrdapp.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28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