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法规解读?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政策解诺/a>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政策解诺/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4-03-05 10:41:59 来源9a href="http://scjgj.sc.gov.cn/scjgj/gkzcjd/2024/3/4/16494c6170784195a05bcb430cebd1fa.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7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我局制订了《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现解读如下、/div>

为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我局制订了《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的必要?/p>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规定?ldquo;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为做好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亟需明确我省范围内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p>

二、制订的过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近三年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执法力度、营商环境等因素,参考其他省市明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经过相关处室会商论证,起草了《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充分征求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和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经营主体、协会商会的意见,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经过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p>

三、主要内宸/p>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确定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rdquo;、/p>

地区9/font>四川
标签9/font>行政处罚市场监督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