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绿色工厂推荐工作的通知 (琼工信安环?024?5?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绿色工厂推荐工作的通知 (琼工信安环?024?5?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2-27 10:10:03 来源9a href="http://iitb.hainan.gov.cn/iitb/tzgg/202402/2e60dab6413d459389d7ec5d226ae5ab.shtml?ddtab=true"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9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按照工信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具体要求,我厅拟开?024年省级绿色工厂培育工作,请做好符合条件企业的组织推荐、/div>
发布单位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文号 琼工信安环?024?5叶/td>
发布日期 2024-02-26 生效日期 2024-02-2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9/p>

为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按照工信部〉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6641.html">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泔/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6582.html">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a>》等具体要求,我厅拟开?024年省级绿色工厂培育工作,请做好符合条件企业的组织推荐。有关通知如下9/p>

一、推荐范図/p>

省级绿色工厂建设要坚持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重点但不限于石化、建材、纺织、医药、食品、机械、电气、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生产型企业、/p>

二、具体条仵/p>

(一)绿色工厁/p>

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进行评价。为发挥绿色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重点用能行业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023年版)》(发改产业?023?23号)的工厂,其他行业原则上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工厂、/p>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三方评价机构要符合《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条件要求,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参照相关模板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查实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受评价方问题的评价机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能力相关证明材料请于3?1日之前向省工信厅提交、/p>

三、工作要汁/p>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服务指导,简化优化程序、认真组织好初审推荐工作、/p>

(一)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按自愿原则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在符合省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编写《海南省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海南省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电子版)请??0日之前,向所在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p>

(二)市县初审推荐。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填?ldquo;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于5?5日前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省工信厅、/p>

(三)评审公示确认。省工信厅将按照工作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专家提出的建议名单,在征求省级发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并充分研究后,确?024年海南省级绿色工厂名单,并在海南省工信厅官司网上予以公示公布。国家级绿色工厂将从省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p>

特此通知、/p>

附件?nbsp;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3?/p>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冯晓风,联系方式:65238382(/p>

地区9/font>海南
标签9/font>体系评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