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商标品牌指导站管理,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武汉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商标品牌指导服务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商标品牌指导站的设立、运行、管理、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标品牌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指以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大型商超市场、各类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实体机构为依托,面向本区域内经营主体提供商标地标品牌培育、保护、运用、管理和相关业务咨询等指导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申办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设立指导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区域内经营主体对商标品牌指导服务需求明显,且有可以依托的实体机构;
(二)申报主体具备一定的商标品牌服务工作基础,应设1名站长和至少1名熟悉商标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具备建立台账管理、系统分析数据、解答常见问题等能力;
(三)申报主体能为指导站提供相对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5平方米)及必需的设备,能满足日常接待、会议、宣传、培训、指导等活动开展需要;
(四)申报主体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指导站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条 指导站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信息公示制度。指导站应将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和辖区市场所联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上墙公示,及时发布展示最新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站应采集服务区域内经营主体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信息资源、驰名商标信息、闲置商标信息、商标品牌培育发展信息、各类品牌荣誉信息等,建立相应的电子数据库和纸质档案;
(三)联络员制度。指导站应设专人与市局联络,市局建立联络员名册,双方定期联络,及时互通信息,了解企业需求,增强商标品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报送制度。指导站每季度应向上级知识产权部门上报至少一期工作简报,及时总结工作、宣传亮点、分析问题、梳理难点。
第五条 指导站应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面向企业和产业,提供便利化、高质量的指导和服务。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商标注册指导。为经营主体申请国内国际商标注册、续展、变更,以及实施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转让等提供指导服务,适时组织专家开展咨询;
(二)加强区域产业品牌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品牌建设工作,产业密集的指导站可开展产业集群商标培育、保护、运用、管理和推广相关工作;农产品资源丰富的指导站可协助地方政府部门开展地理标志培育、运用、促进工作,巩固和扩大地理标志运用已取得的成绩,引导使用主体统一品牌标识、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授权许可、统一溯源机制;
(三)提升商标运用水平。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质押登记、价值评估、保险购买等咨询、指导服务,以金融杠杆撬动实体产业的创新发展,增强实体产业发展动能;
(四)商标预警提示。了解掌握本区域、本行业商标品牌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适时发布本区域、本行业商标品牌预警提示;
(五)商标维权指导。积极为商标注册人开展维权保护,提供指导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商标侵权纠纷调解,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品牌战略实施。利用“中国品牌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重要活动以及省、市有关商标品牌的特色活动开展商标品牌知识公益宣传,协助有需求的经营主体开展商标品牌制度建设、荣誉建设和商标扶持项目申报;
(七)商标品牌培训教育。遴选区域商标品牌建设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宣传推广,协助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所在单位开展商标品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组织实施商标品牌线上线下培训计划,举办商标品牌专题培训和沙龙活动;
(八)其他知识产权延伸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局负责指导站的规划、认定、指导、考核,组织开展市内外有关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二)各区局负责本区指导站的业务工作指导,配合市局做好指导站的认定及考核等工作,结合本地实际,为指导站设立及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局配套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指导站实行区级登记、市级认定。区级登记常年受理,市级认定每年定期实施。区级登记条件及程序由各区局根据各自实际制定。
指导站市级认定的流程为:
(一)指导站申报主体向区局提出建站申请,指导站经区局登记设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指导站建设基本情况报市局知识产权促进处备案;
(二)市局每年定期开展指导站认定,各区局收到通知后,从符合条件的指导站中择优向市局推荐指导站,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建站请示;
2.《武汉市商标品牌指导站申报表》;
3.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设立指导站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站主体基本情况,建站资金、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等信息,各项制度建设情况),建站主体近三年开展商标工作主要情况,指导站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市局相关职责处室对指导站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结论;
(四)对于考核合格的指导站,市局下达批文,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在接到异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市局组织复核并给予答复。异议成立,取消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批复建站。
经区级登记,市级认定的指导站一般统一命名为“武汉市XX(园区、市场、协会、企业、学校等)商标品牌指导站”。
第八条 指导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责,存在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导站并进行公告、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建站:
(一)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申报主体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其他不符合指导站申报要求的。
第九条 指导站发现以下情况,应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经区局报市局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建站主体名称、地址、法人、组织结构等发生变动;
(二)指导站工作地址、工作人员变更;
(三)其他应当报备的情况。
第十条 市局将对指导站开展不定期检查评估,对不符合建站条件、无法履行指导站职责的,撤销指导站。对已建设运行的指导站实行竞争激励和动态调整机制,对建设运行满一年的指导站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的主要指标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制定。
第十一条 指导站纳入市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市局按相关规定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支持;对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保留商标品牌指导站牌子,并在相应的政策支持上给予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摘除指导站牌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