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2日海关总署令第264号公 ?024??2日起实施(/p>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4?1?0日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0?1?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1?2?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0?1?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8?2?6日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公布,根据2011?0?9日海关总署令第20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1994??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p>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