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9/p>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畜禽标识在畜牧生产、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作用,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p>
一、明确管理机构,强化日常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明确承担牲畜耳标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严格执?ldquo;专人、专账、专?rdquo;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耳标申购、审核、签收、登记、发放、使用和销毁等各环节管理工作。市级牲畜耳标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县级耳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全面掌握辖区内牲畜饲养量、出栏量等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县区做好牲畜耳标统筹使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县级牲畜耳标管理机构收到耳标货物后,要认真核对耳标包装信息,及时进行网上签收。乡镇兽医站要落实好牲畜耳标发放使用工作,根据养殖主体实际饲养数量发放耳标,并做好登记;不得向养殖主体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放耳标。各级要加强牲畜耳标库存管理,建立牲畜耳标出入库审查制度,定期盘点库存,全面动态掌握辖区内牲畜耳标出入库和使用情况,既要保障牲畜耳标的足量发放和佩戴,又要避免耳标库存积压闲置、/p>
二、加强宣传指导,落实主体责任
在养殖环节,各地要大力宣传牲畜耳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主体充分认识加施牲畜耳标对提升追溯管理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作用,按?ldquo;一畜一?rdquo;原则,自觉规范做好牲畜耳标加施和信息记录工作,确保所饲养牲畜的耳标加施符合要求。在产地检疫环节,检疫人员要严格核对牲畜耳标号码与养殖档案是否一致,并将其录入检疫证明。在流通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认真查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核对耳标号码与检疫证明所载信息是否一致。在屠宰环节,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制度,查验进场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驻场官方兽医要认真核查入场牲畜的耳标佩戴情况,监督指导屠宰企业严格凭标收购和协助做好耳标回收、销毁等工作、/p>
三、严格审批流程,确保信息追溯
各级牲畜耳标管理机构要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rdquo;(以下简?ldquo;追溯系统)上,严格按?ldquo;县级申请、市级审核、省级审?rdquo;流程操作,省里将?024??1日前?0?1日前分两次在追溯系统集中审批。县级牲畜耳标管理机构要在追溯系统上实时更新耳标的申请、签收、发放、使用、注销等相关信息,确保实现牲畜耳标全流程信息化闭环管理、/p>
四、优化采购方式,做好管理使用
省里决定?024年度牲畜耳标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下放各地,由各地根据耳标需求计划自行招标采购,优先保障中小养殖户需求,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或鼓励规模养殖场自行购买。请各地做好统筹,科学核算,加快执行进度,省局将适时调度各地耳标采购、签收、发放、登记、使用和库存等情况,并结合全?ldquo;春秋?rdquo;检查工作对各地牲畜耳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督导、/p>
五、梳理有关情况,强化工作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在2024?月底前集中梳理完?021-2023年本地区牲畜耳标的申请、发放、登记、使用等工作情况,做好迎接农业农村部查询、调度有关情况的准备工作;对牲畜耳标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规定落地落实、/p>
人:柯美林、薛舒文
联系电话?531-51788670
?nbsp; 真:0531-87198785
电子邮箱:zhengzhaoke2006@163.com
附件?nbsp;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6?/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