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培训和考核,建立并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3)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结合实际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4)主动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5)配合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对督导和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6)获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因季节性或其他原因需要长期停产停业(三个月以上)的,停复产时应当向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7)应当具备和提供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所需的资金、设备、办公场所等必要资源和保障。
(8)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另外,《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