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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林发?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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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1-02 01:49:47 来源9a href="http://lcj.sc.gov.cn//scslyt/gfwj/2019/11/29/7e9818200f07458cbd9b67ade1864843.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1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省森林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以及林草主管部门的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川林发?019?9叶/td>
发布日期 2019-11-29 生效日期 2020-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4-12-30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做实做细原则,省林草局重新制定了《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经第6次局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nbsp;

附件: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1?9?nbsp;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nbsp;

第一?ensp;?ensp;?nbsp;

第一?ensp;为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省森林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以及林草主管部门的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nbsp;

第二?ensp;森林食品,是指来自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具有生态、安全、优质、营养特性的食用林产品,包括山地水果、干果、木本油料、林产香辛料、森林蔬菜、森林饮品、林源中药材、菌类等?nbsp;

森林食品产地环境,是指森林食品生长地的环境,包括产地森林覆盖率,森林健康度,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和空气、土壤、灌溉水等环境?nbsp;

森林食品基地,是指森林生态环境优良、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经专门机构认定的用于生产森林食品的产地?nbsp;

第三?ensp;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成立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员会),负责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省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林草局数字林草与科技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管理工作?nbsp;

市(州)、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食品基地组织申报、审核和监管工作?nbsp;

第二?ensp;认定申请

第四?ensp;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林企事业单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协会、家庭林场等(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本着自愿申报原则,均可提出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请?nbsp;

第五?ensp;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受理申报截止日期按当年通知执行?nbsp;

第六?ensp;申报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nbsp;

1.森林食品基地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nbsp;

2.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边界清晰,林权明确。已投产的山地水果、干果、木本油料、林产香辛料等产地面?000亩以上,森林蔬菜、林源中药材、菌类及其他食用林产品产地面?00亩以上?nbsp;

3.产地环境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基地外缘5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与主要交通干线的直线距离1公里以上;基地边界外?.5公里范围内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土壤和灌溉水的质量指标应分别符合《土壤环境质?ensp;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相关规定(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nbsp;

4.初级产品的质量要求中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2763-2016)的相关规定(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nbsp;

5.制定了生产技术规程,有技术标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记录档案?nbsp;

6.建立并实施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监控措施,有完善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等?nbsp;

第七?ensp;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附后)?nbsp;

第三?ensp;评审认定

第八?ensp;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报市(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格式进行形式审查?nbsp;

第九?ensp;现场核查: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市(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质量检测合格的申报基地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等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核查意见(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核查标准附后)?nbsp;

第十?ensp;质量检测:申请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报基地的土壤、灌溉水等产地环境质量和初级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并出具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nbsp;

第十一条评议认定:省认定委员会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对申报基地进行评议认定。通过评议认定的基地,在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平台上公示,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向社会发文公布,并颁?ldquo;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牌?rdquo;。如有异议,由省认定委员会复议?nbsp;

第十二条?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证书有效期三年。获证单位在签署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标识使用责任书后,可在其基地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宣传上使用证书和标识?nbsp;

第四?ensp;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监督审查工作由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一次。监督审查内容包括基地产地环境、初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森林食品基地证书、标识使用是否规范等?nbsp;

第十四条?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获证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基地管理,实行质量监管和跟踪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信誉?nbsp;

第十五条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ldquo;四川省森林食品基?rdquo;称号,并收回认定证书?nbsp;

1.产地环境或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nbsp;

2.基地未按其制定的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未按技术标准、培训计划开展技术培训工作,生产和经营过程记录档案不完整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审查的;

4.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将证书、标识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nbsp;

6.因虚假宣传或广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舆情的?nbsp;

第十六条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后,不得继续使用四川省森林食品基?rdquo;称号、认定证书和标识?nbsp;

第五?ensp;?ensp;??nbsp;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nbsp;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日生效,有效期截?024?2?0日?nbsp;

文件下载>>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doc

地区9/font>四川
标签9/font>认定品质产品质量农产?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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