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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 (浙粮发?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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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1-02 11:17:59 来源9a href="http://lswzj.zj.gov.cn/art/2023/12/27/art_1229278300_2505869.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5
核心提示:现将《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024??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浙粮发?023?3叶/td>
发布日期 2023-12-26 生效日期 2024-02-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2?5?/p>

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

一、粮食收购(入库)必检项目

(一)常规质量指标、/p>

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常规质量指标项目、/p>

(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p>

稻谷:镉、/p>

小麦: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p>

玉米: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p>

大豆:铅、镉、/p>

油菜籽:铅、/p>

二、粮食销售出库必检项目

(一)粮食销售出库必检项目与粮食收购(入库)必检项目一致、/p>

(二)在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出库时还应检验储粮药剂残留量、/p>

三、有关要汁/p>

(一)粮食经营者可根据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粮食来源地、粮食储存过程中用药的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p>

(二)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粮食经营者落实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p>

(三)对入库逐车检验环节无法完成的检验指标,应当在平仓检验环节进行检验、/p>

(四)政策性粮食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p>

(五)本规定?024??日起施行、/p>

地区9/font>浙江
标签9/font>销?nbsp;粮食收购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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