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
附件: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p>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2?2?/p>
相关附件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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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浙环发?023?7叶/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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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3-12-18 | 生效日期 | 2024-03-01 |
有效性状?/th> | 废止日期 | 2026-02-28 | |
属?/th> | 专业属?/th> | ||
备注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诺br /> |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
附件: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p>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2?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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