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皖粮法规?023??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皖粮法规?023??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12-29 10:00:30 来源9a href="http://lswz.ah.gov.cn/public/7071/5704116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0
核心提示:现将《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此清单?0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动和其他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div>
发布单位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皖粮法规?023?叶/td>
发布日期 2023-12-27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8-12-31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部门解读:关于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解读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9/p>

现将《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p>

一、严格界定清单范図/p>

各地要严格执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减清单规定的事项,对清单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不得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p>

二、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对列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事项,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危害后果和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条件。对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的,不得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p>

三、规范落实相关规宙/p>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采取批评教育、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p>

四、强化执法记录管琅/p>

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留存归档、/p>

此清单自20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动和其他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p>

附件?.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協/p>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p>

3.承诺?/p>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2?8?/p>

附件下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