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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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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22 10:27:31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36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大力实施质量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办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12-18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13年7月19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吉林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13〕29号,以下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大力实施质量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质量奖是吉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领域省级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显著行业质量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省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吉林省质量奖的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选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的原则。申报和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吉林省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分为吉林省质量奖和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2个奖项。其中,吉林省质量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没有符合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吉林省质量奖和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的有效期均为5年。有效期满后,吉林省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再次申报吉林省质量奖。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效期内重复申报吉林省质量奖,但不再次重复授予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称号;有效期满后,如再次申请参与评选,可被再次授予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称号。

第六条 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吉林省质量奖个人类评价规范》、《吉林省质量奖组织类评价规范》和《吉林省质量奖“专精特新”企业评价规范》,作为吉林省质量奖评审标准,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适时修订。

第七条 鼓励制造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申报吉林省质量奖。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积极申报。

第八条 吉林省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成立吉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由省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评委会主任。省评委会成员由省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委办)、评审专家组和监督分委会。省评委办设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评委办主任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吉林省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评审专家组和监督分委会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建,负责吉林省质量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吉林省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

(二)审定吉林省质量奖评审规范、评定程序细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定吉林省质量奖评选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四)对吉林省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五)为完善吉林省质量奖管理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解决吉林省质量奖评选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省评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吉林省质量奖评选表彰方案、评审依据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二)组织开展吉林省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工作;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组织培训评审专家;

(四)向省评委会报告评选工作情况,根据省评委会审定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获奖建议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规范、监督吉林省质量奖荣誉和标识使用;

(六)处理与吉林省质量奖评选表彰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相关工作;

(二)出具相应环节的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结束后自动解散。评审组的专家由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质量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监督分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吉林省质量奖的评选进行监督;

(二)向省评委会报告监督情况;

(三)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市申报吉林省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省直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驻吉中直组织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省评委办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吉林省质量奖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二)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四新”企业和列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正常运行3年以上;

(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五)经营业绩良好,社会贡献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内或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吉林省质量奖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吉林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以及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在质量管理实践或研究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或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行业和本省质量水平和推动全省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法定代表人,其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发布申报通知。年度评选方案经省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省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签并印发评选工作通知。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三)申报组织应在本组织内部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公示。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申报组织和个人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相应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部门推荐。受理申报的推荐单位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受理申报的推荐单位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省评委办。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省评委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生态环境部门、省应急管理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驻省税务机关意见。

根据形式审查和征求意见结果形成吉林省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主要程序。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省评委办按照规定组织评审。对申报组织的评审包括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对申报个人的评审包括资料评审和陈述答辩。

第二十二条 组建评审专家组。省评委办选取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资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向省评委办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和进入答辩环节的个人名单建议。

省评委办应当对入围名单进行审核,对未入围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书面告知。

资料评审主要审核组织和个人的基本资质和质量管理模式先进性。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审。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申报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定程序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应当向省评委办提交《吉林省质量奖专家现场评审工作报告》。

现场评审主要考察组织的质量管理方式方法在组织生产时的实际运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陈述答辩。省评委办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对吉林省质量奖候选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候选个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意见和陈述答辩评审分数。

陈述答辩过程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价。省评委办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吉林省质量奖和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候选获奖名单,报省评委会集体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示报批。吉林省质量奖和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省评委会审议确定后,由省评委办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和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省评委办提请省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

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和个人,由省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六章 表 彰

第二十八条 吉林省质量奖和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牌、证书,并对获奖组织予以一次性经费补助,所需补助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补助经费用于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和质量创新等活动。

第七章 宣传推广

第二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吉林省质量奖获奖组织的示范作用,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成功经验,带动更多组织改进质量管理,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省评委办应依托获得吉林省质量奖的组织加强质量示范,推广成功质量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所有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奖项有效期内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参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社会性活动,并提供相应证实性材料,报送省评委办审核、存档。

第三十一条 省评委办应当按照职责,在主流媒体和平台上公布评选结果,并加强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宣传推广,组织开展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模式经验交流推广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模式、典型经验、工作成果的宣传推广,发挥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标杆引领作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后1个月内书面告知省评委办。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吉林省质量奖荣誉,但需注明获奖年度。荣誉不得用于产品、服务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吉林省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吉林省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三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收回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通报。自撤销称号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吉林省质量奖的评选。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吉林省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具体程序和规定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吉林省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格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当以真实身份和必要的书面证实材料直接向省评委办提出,逾公示期及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二)省评委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三)推荐单位、申报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省评委办进行异议调查。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省评委办。必要时,省评委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相关申报组织和个人不通过评审。

(五)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评委办。

(六)省评委办应当向省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及处理情况,提请省评委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七)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省评委办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吉林省质量奖受理、评审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监督分委会举报。

上述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评审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和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和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给监督分委会。

第四十条 对参与吉林省质量奖评选工作的人员,工作纪律做如下规定:

(一)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评委办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或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评委办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吉林省质量奖评选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申报组织和个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在申报组织和个人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后,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和个人骗取吉林省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受理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回访机制。各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其辖区在有效期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省评委办,由省评委办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吉林省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9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吉林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13〕29号,以下称原办法)同时废止。按照原办法评选出的吉林省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其称号自表彰之日起5年内有效,其有效期内后续管理参照本办法中的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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