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022?7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023?4号),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厅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桂商政发?021?2号)进行调整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023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p>
附件?nbsp;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2023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3?2?3?/p>
(此件公开发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