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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的公呉/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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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12-14 04:46:06 来源9a href="https://zzny.zhengzhou.gov.cn/tzgg/8049804.j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0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实施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公告如上/div>
发布单位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hzr202312141708.pdf
发布日期 2023-12-06 生效日期 2023-12-0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泔/strong>》等法律法规,为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实施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公告如下:

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是以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提高社会认知度为目标,通过全员联动、全程推动、全网互动等举措,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树?ldquo;不合格、不上市理念,让承诺达标合格证真正成为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证、达标农产品的身份证、/p>

生产环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p>

收储环节:收存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储运过程中,要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时,也应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于未按规定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p>

希望全链条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市的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接力开展亮证行动,有序开展亮证展示,创新开展亮证应用,和监管部门一起努力,早日让家乡生产的每一件农产品都实现达标合格、带证上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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