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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届]第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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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11-27 04:36:17 来源9a href="https://www.lnrd.gov.cn/p1/jdjy22222/20231127/58325.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2
核心提示:《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023?1?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届]第十三号
发布日期 2023-11-27 生效日期 2023-11-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023?1?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1?5?/p>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修攸/p>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逐步建立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rdquo;

第三款中?ldquo;工业修改?ldquo;行业?rdquo;

(二)将第十一条中?ldquo;河道主管机关修改?ldquo;有关水行政主管部?rdquo;、/p>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ldquo;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dquo;

二、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作出修攸/p>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学校应当开展符合学校特征、学生特点的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认真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rdquo;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rdquo;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建和损坏体育设施,对造成损坏的,应当限期修复,并赔偿损失?rdquo;

(四)将第二十四条中?ldquo;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和体育奖金修改?ldquo;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和体育奖金、/p>

三、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出修攸/p>

(一)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ldquo;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倍以?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万元的,?000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倍以?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万元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倍以?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万元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从事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dquo;

(二)删去第四十八条、/p>

(三)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前三项修改为: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责令改正,?0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责令改正,?0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客运站接纳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货运站接纳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责令改正,?000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rdquo;

四、对《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攸/p>

(一)删去第二十条、/p>

(二)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五项、/p>

(三)将第三条、第八条至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中?ldquo;国土资源修改?ldquo;自然资源、/p>

五、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出修攸/p>

(一)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p>

(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ldquo;国土资源修改?ldquo;自然资源?ldquo;交?rdquo;修改?ldquo;交通运?rdquo;、/p>

2.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中?ldquo;城乡建设规划修改?ldquo;住房和城乡建?rdquo;、/p>

3.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ldquo;林业修改?ldquo;林业草原、/p>

六、对《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作出修攸/p>

删去第七条中?ldquo;规章、/p>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p>

地区9/font>辽宁
标签9/font>地方性法?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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