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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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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10-31 09:45:15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54908/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8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高质量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将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以下称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8叶/td>
发布日期 2023-10-30 生效日期 2023-10-3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高质量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将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以下称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9/p>

一、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以下简称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所在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p>

二、区内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申报分送集报类型的业务申报表无需填报担保信息、/p>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9/p>

(一)区内高级认证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p>

(二)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p>

四、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区内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被认定为非高级认证企业的,海关应暂停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p>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p>

六、解除本公告第三、四条所列情形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恢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p>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p>

特此公告、/p>

海关总署

2023?0?7?/p>

公告下载链接9/p>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pdf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企业经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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