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饲料兽药示范生产企业”创建工作办法》已经省畜牧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3年10月20日
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饲料兽药示范生产企业创建工作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22〕23号)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打造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1〕44号)和省功勋荣誉表彰办批复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同意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复函》(鲁功勋办函〔2023〕38号),自2023年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原则。合理设置、严格把关、动态管理、注重实效。
第三条 创建对象。省内依法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四条 创建名称。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饲料兽药示范生产企业。
第五条 组织实施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年度产值规模以上(2000万元);
(二)企业运营情况良好;
(三)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运行良好;
(四)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 示范企业评价主要方面:
(一)科技创新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具备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创新成效显著。
(二)生产效率高。产量规模大,生产工艺技术先进,智能化(自动化)程度高,产品质量优,社会贡献大。
(三)管理水平优。人才队伍素质高,产品辐射带动能力强,社会声誉良好。
(四)引领带动好。推动畜牧业全链条转型升级成效突出,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作用明显。
具体考评采取评分法,根据指标体系设置科学合理、标准明确、操作性强要求,制定《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饲料示范生产企业创建指标体系》、《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兽药示范生产企业创建指标体系》(采用百分制)(附件1、2)。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按照《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饲料示范生产企业创建指标体系》、《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兽药示范生产企业创建指标体系》项目指标填报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3),提供证明材料电子版。
第九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提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涉及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签署推荐意见)、确认推荐的企业汇总报至省畜牧兽医局。
(三)评价审定。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对推荐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同类产品中综合评价,以及对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确定入围企业名单。
(四)公示认定。省畜牧兽医局将入围企业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示范企业,并颁发牌匾及证书。
第十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示范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饲料兽药强省建设。
第十一条 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必备条件不符合项或其他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报省畜牧兽医局,取消资格并摘牌。
第十二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认定的示范生产企业,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产业园等涉农项目申请中给予优先推荐、政策倾斜。省级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评比等区域性综合评比考核方面,将示范企业创建情况列为加分项。对生产许可证到期续展企业,免于现场审核。支持各地出台鼓励示范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广泛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自媒体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示范生产企业的经验做法,促进典型经验落地推广,确保创建示范活动实效。
第十三条 创建数量。每年度不超过130家,其中:饲料生产企业不超过110家、兽药生产企业不超过20家。
第十四条 创建活动期限。5年(2023年至2027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饲料示范生产企业创建指标体系
2.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兽药示范生产企业创建指标体系
3.“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饲料兽药示范生产企业”创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