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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比利时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3年第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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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10-24 03:29:35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46455/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90
核心提示?023?0?0日,比利时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安特卫普省(Antwerpe Province)发生蓝舌病,涉及的易感动物为绵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蓝舌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3年第139叶/td>
发布日期 2023-10-24 生效日期 2023-10-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2023?0?0日,比利时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安特卫普省(Antwerpe Province)发生蓝舌病,涉及的易感动物为绵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蓝舌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10.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p>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比利时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p>

三、来自比利时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p>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p>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p>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p>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p>

特此公告、/p>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p>

2023?0?3?/p>

公告下载链接9/p>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比利时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比利时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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