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的形式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调节市场、保供稳价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法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确保“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具体举措。近年来,国家对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加快出台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法规规章提出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对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建立健全了省市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为顺应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严格监管责任、规范管理方式,有效提升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足、管得好、调得出、供得上,制定《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制定《办法》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落实中央要求,细化制度安排。《办法》以中央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要求为根本遵循,将其创新的制度安排吸收、细化,形成规章条款。二是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制度规定。《办法》在《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总结吸收多年来我省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成熟做法,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经验,广泛征求采纳各方面意见,提炼上升为政府规章。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安全管理。针对检查发现的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等问题,以及调研中承储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通过立法给予调整和充实,补齐我省地方储备粮管理短板,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
三、《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设31条,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为根本遵循,以调节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对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做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一)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管理原则和职责。一是规定地方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储备模式,储备结构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二是要求各地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规模和动态调整机制。三是厘清了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管理职责,要求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四是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在产业发展、异地储备、市场监测、人才培养、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合作,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信息共享、交易服务、应急保障、监督检查等协同机制,提高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完善了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一是储备计划。要求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总量计划和本省需要,拟定全省和省级储备粮储备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下达的储备粮储备计划,拟定本级储备粮储备计划。二是储存管理。要求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定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对承储企业的条件、遵守的规定和禁止行为进行规范。三是储备轮换。要求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明确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五年、玉米和稻谷三年、食用植物油二年,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四个月,同时对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质量作了规定。四是储备动用。对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情形、动用顺序、动用方案以及组织实施作出规定,并要求地方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等量补库。
(三)细化了地方储备粮监管措施。一是明确了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二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要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粮食信息化监管系统,将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数据纳入系统管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归集共享、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三是建立地方储备粮的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