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各师市场监督管理局9/p>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行政管理效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ldquo;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p>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p>
(此件公开发布(/p>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ldquo;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宙/strong>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行政管理效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ldquo;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rdquo;之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实际,现就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明确如下:
对自然人处以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0000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领域(含药品监管)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遵照该标准执行。在前述领域以外,需要确?ldquo;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p>
本规定中以下包含本数、/p>
本规定自2023?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