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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 生鲜食用农产品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市/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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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3-09-25 08:16:38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xw/zwdt/202309/t20230922_6437087.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87
核心提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023年第10号国家标准公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023)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该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将?024??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适度合理包装、规范市场监管提供执法依据和基础支撑、/div>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023年第10号国家标准公告,〉a href="//www.sqrdapp.com/down/standard/sort/3/145671.html">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a>》(GB 43284?023)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该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将?024??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适度合理包装、规范市场监管提供执法依据和基础支撑、/p>

该标准明确了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五大类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技术指标和判定方法。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三方面:一是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二是规定蔬菜(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层包装。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为避免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产生新的资源浪费,该标准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并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rdquo;。实施后,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该标准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p>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标准宣贯实施,开展监管执法,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尽快开展对标达标自评、合理选用包材、规范包装设计。同时,倡导消费者自觉践行绿色消费理念,不选购过度包装的生鲜食用农产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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