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皖市监认〔2023〕4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皖市监认〔202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18 17:19:15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8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推动长三角检验检测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沪苏浙皖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市监认〔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09-14 生效日期 2023-09-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推动长三角检验检测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沪苏浙皖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本次长三角地区能力验证围绕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撑市场监管工作和提升关键检测技术能力,聚焦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经共同研究商议,确定实施能力验证项目4个,分别为“锂离子电池容量测试”“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车用燃油闪点测定”“葡萄酒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测定”(具体参数和标准信息见附件)。

二、参加范围

本次能力验证的参加机构为沪苏浙皖一市三省取得上述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各项目具体参加机构的名单由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确定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参加机构发送通知。

三、组织实施

(一)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各能力验证项目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为:

1.“锂离子电池容量测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2.“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实施。

3.“车用燃油闪点测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4.“葡萄酒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测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实施。

(二)能力验证费用

本次能力验证不向参加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未取得资质认定自愿报名参加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缴纳必要费用。

(三)实施方案

本次各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过程、能力验证评定标准等以各牵头组织单位公布的实施方案为准。

(四)时间节点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样品发放、现场核查、数据结果报送和能力验证评定工作。10月20日前对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参加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10月31日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四、结果处理

本次能力验证评定结果将由一市三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向社会公布。

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合格”的参加机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资质认定工作中予以采信。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参加机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综合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以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各参加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参加能力验证,独立完成样品检测,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

(二)对机构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以及在能力验证活动中,发现机构有弄虚作假、数据串通等行为或其他违法检验检测行为的情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省(市)市场监管局。

(三)各省(市)市场监管局应积极配合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能力验证工作,并负责完成对辖区内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参加机构的后处理工作。

(四)参加机构对能力验证过程和能力验证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申诉。

附件:   2023年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信息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9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