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成立第一届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苏环办?023?29?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成立第一届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苏环办?023?29?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9-11 10:58:55 来源9a href="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3/9/8/art_83591_11009565.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7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江苏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苏政办发?022?1?等文件要求,我厅组织成立了第一届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div>
发布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苏环办?023?29叶/td>
发布日期 2023-09-08 生效日期 2023-09-0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附件?.第一届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委员名
2.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
3.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试行)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9/p>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1630.html">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5471.html">江苏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苏政办发?022?1?等文件要求,我厅组织成立了第一届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以下简称省专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省专委会职能。省专委会由专家委员和秘书处组成。专家委员主要承担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抽查复核等工作,为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秘书处设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负责省专委会日常工作。省专委会按照《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试行)》运行管理、/p>

二、危险特性快速鉴别。对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历史遗留或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因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委托鉴别单位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章相关要求开展快速鉴别:根据废物来源或产生工艺,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文件能确定属性的,直接出具鉴别报告;对无法直接判断属于危险废物,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分类采集不少于5个相关固体废物样品,根据掌握的信息检测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并出具鉴别报告。鉴别报告经公示后可作为固体废物处置的依据、/p>

三、鉴别异议评估。对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开的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省专委会提出异议评估申请,省专委会按照《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对异议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和修改后的鉴别报告再次向社会公开。鉴别报告满足国家规定的生效条件后,鉴别委托方应?0个工作日内将鉴别报告、信息公开、异议评估及修改情况等相关材料书面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文件未提及或与原属性定性不一致的鉴别,应通过变更排污许可或后评价等方式纳入管理、/p>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危险废物鉴别事中事后监管,对辖区内鉴别单位和鉴别报告开展年度抽查复核,对日常环境管理中发现的有疑问鉴别报告及时组织复核,复核不合格的鉴别报告不得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p>

附件?.第一届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協/p>

2.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

3.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试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p>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固体处周思达?25-58527553;固管中心王玉婷,025-58527396)

苏环办?023?29?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成立第一届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pdf

地区9/font>江苏
标签9/font>环境管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下一篇: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