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应急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应急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9-08 09:17:43 来源9a href="http://yjt.shandong.gov.cn/zfgw/202309/t20230907_440674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61
核心提示:根据《山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推动全省应急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9/div>
发布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9-07 生效日期 2023-09-0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市应急管理局9/p>

现将《全省应急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p>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0?/p>

全省应急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桇/strong>

根据《山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推动全省应急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9/p>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ldquo;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rdquo;创新措施,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方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rdquo;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提升排查整治质量,着力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p>

二、重点任加/p>

聚焦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强力抓好五方面重点任务落实、/p>

(一)强力排查整治燃气生产企业安全隐患。各级应急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和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加强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11月底前完成对所有燃气生产企业的全覆?rdquo;排查。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的排查,对发现液化石油气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ldquo;问题?rdquo;,以及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等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要加强对工业燃料生产企业的排查,建立生产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企业清单,通过线下排查网络排查等形式,全面排查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售卖到餐饮等民用领域的情况,摸清产品流向,建立问题企业清单及购买单位清单、/p>

(二)强力打击燃气相关非法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发现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rdquo;、非法充装和销?ldquo;黑气?rdquo;等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要用好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制度,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p>

(三)强化监管执法。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执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按职责分工,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以及民用领域单位涉嫌非法经营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的单位,一律依法追查到底,全链条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p>

(四)强化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数量多少都要依法提请政府提及调查或挂牌督办。发生的所有燃气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都要从安全生产、干部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周密调查取证,全面倒查生产安全情况、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方面存在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严格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要视情采取约谈、警示、通报、重点关注等措施,督促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汲取事故教训、/p>

(五)强化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岗位责任落实。配合住建部门,督促相关监管部门指导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p>

三、工作安掑/p>

(一)集中攻坚阶段(即日起至2023?1月)。在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紧盯应急部门监管行业领域,聚焦燃气生产环节,精准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应急部门监管行业领域燃气事故发生,守牢安全发展底线、/p>

1.排查方式。按照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协调联动开展应急部门监管行业领域排查整治,排查整治过程中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政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社会共同监督,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核查属实予以重奖、/p>

2.建立台账。对排查发现的燃气风险隐患要实行清单管理,逐一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整治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ldquo;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ldquo;走过?rdquo;,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p>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除隐患、/p>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2月至2024?月)。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有效提升生产单位燃气安全管理水平、/p>

1.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集中攻坚阶段发现风险隐患的整治,及时组织开?ldquo;回头?rdquo;检查,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严控新增安全隐患、/p>

2.开展专题治理整顿。针对集中攻坚阶段排查出?ldquo;问题?rdquo;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开展专题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p>

3.健全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指导应急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深入、有效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聚焦燃气生产环节,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有效提升燃气生产单位安全管理水平、/p>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月至2025年底)。建?ldquo;严进、严管、重?rdquo;的燃气生产安全管理机制,配合各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健全完善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精细推进、狠抓落?rdquo;的工作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协同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p>

四、保障措於/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配合本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提高标准、从严要求,推动专项整治走深走实、取得实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重心下移,抓细抓实抓紧具体工作任务落实,确保提升排查整治质效。各市应急局要结合工作职责和本市实际,细化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本市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p>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应急部门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安排,坚持眼睛向下开展督导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直插隐患较多的单位和区域,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企业。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用,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和专项整治任务,建立并落实责任倒查机制,提升燃气监管执法效能,提高隐患排查整治质效,健全完善长效措施,改进提升工作水平,严防燃气事故发生、/p>

(三)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各级应急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显示屏等,持续播放燃气安全使用有关知识,协同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要通过发放宣传挂图、海报,明白纸等多种形式,配合开?ldquo;问题?rdquo;问题?rdquo;问题软管辨别知识及危害宣传,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问题?rdquo;问题?rdquo;问题软管,营?ldquo;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rdquo;的社会氛围、/p>

各市应急局要于2023??日前,将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省应急厅,每?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表、/p>

附件9/p>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统计?docx

地区9/font>山东
标签9/font>应急管?nbsp;工作方案专项整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