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和样本运输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委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006?5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p>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006?5号)即行废止、/p>
附件?nbsp;《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a>
国家卫生健康姓/p>
2023??8?/p>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