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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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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8-31 10:34:45 来源9a href="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08/t20230829_3904491.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财政?/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35
核心提示: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9/div>
发布单位
财政?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2023年第34叶/td>
发布日期 2023-08-31 生效日期 2023-08-3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9/p>

一、将〉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1060.html">财政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ldquo;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610?710?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rdquo;调整?ldquo;?023??0日至2025?2?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210?610?710?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rdquo;、/p>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p>

特此公告、/p>

财政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2?/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跨境电子商务出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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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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