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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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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8-22 04:27:23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60901/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743
核心提示?021??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以下简称《互认协定》),决定自2023?0?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2叶/td>
发布日期 2023-08-21 生效日期 2023-08-2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2021??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rdquo;制度互认的协定》(以下简称《互认协定》),决定自2023?0?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协定》规定,中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ldquo;经认证的经营?rdquo;(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塞尔维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塞尔维亚海?ldquo;经认证的经营?rdquo;为互认的AEO企业、/p>

二、中塞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p>

三、中国AEO企业向塞尔维亚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塞尔维亚进口商,由其按照塞尔维亚海关规定填写申报,塞尔维亚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p>

四、中国企业自塞尔维亚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ldquo;境外发货?rdquo;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rdquo;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ldquo;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塞尔维亚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ldquo;国别代码(RS?AEOF/AEOS+24位企业编?rdquo;,例如,RSAEOF123456789012345678901234 RSAEOS123456789012345678901234。中国海关确认塞尔维亚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p>

特此公告、/p>

海关总署

2023??1?/p>

公告下载链接9/p>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rdquo;(AEO)互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rdquo;(AEO)互认的公告.pdf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经营企业信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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