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提升我省流通品牌竞争力、影响力,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贵州特色优势产品出山出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字号商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2023年8月1日
“贵”字号商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质量强国、品牌强国战略,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提升我省流通品牌竞争力、影响力,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贵州特色优势产品出山出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字号商业机构是指贵州省内(含总部在贵州的省外分支机构)具有质量优良、管理先进、市场引领、社会认可的,从事日用百货、农产品及食品等批发、零售的商贸流通、电商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贵”字号商业机构认定,是指采取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按照统一认定依据、认定规则,面向贵州省商贸流通企业,以统一标准开展的高品质自愿性流通品牌认定活动。
第四条 “贵”字号商业机构认定坚持“标准引领、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在本省商贸流通领域开展的“贵”字号商业机构认定管理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贵”字号商业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贵州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连续经营三年(含)以上;
(三)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年营收批发业1亿元以上,零售业5000万元以上,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营销渠道、质量管控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责任事故或严重投诉;
(七)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示新一批次“贵”字号商业机构名录。
第八条 “贵”字号商业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主要通过贵州省商务厅项目信息系统(网址:http://xmxxxt.swt.guizhou.gov.cn)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商务厅发布通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通过省商务厅指定渠道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机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二)代表性商标(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以及品牌宣传推广介绍材料;
(三)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证明材料;
(四)企业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营销渠道、质量管控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五)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介绍材料;
(七)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州)商务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或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必要时根据需要可采取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在商务厅官网对拟认定的“贵”字号商业机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省商务厅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正式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贵”字号商业机构名录。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向经认定的机构授予“贵”字标识使用权、颁发“贵”字号商业机构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贵”字形象标识权属省商务厅,经认定的“贵”字号商业机构依据《“贵”字号商业机构标识使用规定》使用“贵”字形象标识。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由省商务厅统一制定及发放授权,证书有效期3年。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使用者应规范使用,不得擅自修改。认定证书及认定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贵”字号商业机构,应当每季度通过省商务厅指定渠道填报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第十六条 “贵”字号商业机构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商务厅指定渠道变更相关信息: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企业注册商标权属发生变更的。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开展“贵”字号商业机构日常监测,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一)约谈整改:“贵”字号商业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市(州)商务局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3个月内完成整改:
1.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填报相关信息的;
2.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变更信息的;
3.品牌形象标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暂停使用:“贵”字号商业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州)商务局可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贵”字品牌形象标志使用权:
1.被市(州)商务局约谈,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2.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形象标识及认定标志使用权的决定。
企业完成整改后,由住所地市(州)商务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经核实整改完成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贵”字形象标识及认定标志使用权的决定。
(三)撤销认定:“贵”字号商业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认定证书及形象标志使用权、移出“贵”字号商业机构名录”。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请“贵”字号商业机构认定:
1.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2.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贵”字号商业机构认定的;
5.其他不符合“贵”字号商业机构认定基本条件的。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作出暂停或撤销“贵”字形象标识使用权认定、移出“贵”字号商业机构名录的,应当在省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统筹商务发展资金,支持“贵”字号商业机构:
(一)组建商业联盟,加强与国内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跨区域合作,共建集采集配平台,共享营销渠道,优化供应链,提升竞争力;
(二)建设改造仓储物流设施设备,提升供应链整合和辐射能力;
(三)基于贵州特色优势产业加强自有品牌和产品研发,合力打造优强产品品牌,提升流通价值,助力黔货出山出海;
(四)与省内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生产企业建立产销衔接机制,提升省内产品直供直采占比,促进农民增收;
(五)下沉供应链,推动优质商品和服务下沉县乡村,赋能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贵”字号商业机构的联系和服务,推动政府及社会相关方采信“贵”字号商业机构认定结果,协调行业组织、企业等多方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培育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流通品牌。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贵”字号商业机构发展成效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视需要适时作出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