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农业农村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驻格尔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和继续饲养用畜禽调运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跨省引进种用、乳用、继续饲养动物(指输入地为区内畜禽养殖场、合作社,落地检疫后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舍经30天隔离观察合格的,再继续饲养用于育肥出栏的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承运人)应当通过我区7个动物及其产品指定通道申报检疫进藏,申报时应持以下材料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藏。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二)动物运输需提供承运车辆备案证明、贩运人备案证明。(三)调入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或调入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调入场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调出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调出场还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提供调出场一个免疫周期内〔口蹄疫(6个月)、小反刍兽疫(36个月)、高致病性禽流感(5个月)〕的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70%以上的检测报告或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证明。
(五)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或具有CNAS、CMA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并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具体构承担,并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注:以上五项资料,各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查
验第一、二、五项,全部符合规定方可准许进藏。输入地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验第一、二、三、四、五项,全部符合规定准许落地,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六)输出地确无条件开展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可由货主(承运人)和输入地市、县两级动物疫病控制机构书面承诺在到达输入地隔离饲养期间采样补检,实验室检测费用由货主(承运人)承担。补检合格方可混群饲养,补检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继续饲养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所在地官方兽医或协检员实施落地检疫并在"西藏牧运通系统"填报落地报告,回收检疫证明,并查验通过指定通道进藏信息。如未通过我区动物及其产品指定通道进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进行处理。
三、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继续饲养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下,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提供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通过农业农村部评审并公布的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无需开展相应疫病的检测。通过区农业农村厅评审并公布的自治区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在区内调运时无需开展相应疫病的检测。
五、各地(市)、县(区)对区内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9月30日为过渡期,10月1日起执行。林芝市、昌都市、阿里地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本通知后请第一时间转发各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请各地(市)负有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部门务必掌握本通知内容并立即传达给各养殖场(户)、调运商户、经纪人、贩运车主。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调运行为,对违规调运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传入我区。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联系。
七、过渡期后废止由区农业农村厅、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跨省调运种用、乳用、继续饲养动物及其精液、配套、种蛋的要求。
附件:1.跨省调运种用畜禽实验室检测要求
2.跨省调运继续饲养畜禽实验室检测要求
3.种用、乳用和继续饲养用畜禽隔离检查证书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31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卓玛拉姆0891-6364692、13908997375、xzsyj0891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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