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法规动?/a> ? 婴配注册新规: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a>

婴配注册新规: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3-07-11 03:00:1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2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版本(?0号令),并对该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这是继2016年版《办法》的重大修订,明确了食品审评机构的职责,强调专家论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修订还加强了配方注册的严格性,优化了营商环境,调整了不予注册的情形,明确了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内容。该法规还对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进行了调整,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要求进行了调整,并对同一集团配方调配有新的调整和要求。最后,该法规也对违法处置内容做出了调整、/div>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3709.html">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泔/a>》的修订版本,并对该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这是继2016年版《办法》的重大修订,明确了食品审评机构的职责,强调专家论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修订还加强了配方注册的严格性,优化了营商环境,调整了不予注册的情形,明确了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内容。该法规还对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进行了调整,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要求进行了调整,并对同一集团配方调配有新的调整和要求。最后,该法规也对违法处置内容做出了调整、/p>

其中,新《办法》对标签与说明书相关规定的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两点:

(一)、严格了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原《办法》规定,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修订后《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p>

(二)原《办法》规定,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6种情形,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等。本着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则,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修订后《办法》明确了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种情形,增加了不得使?ldquo;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 生态牧?rdquo; 进口原料 原生态奶?rdquo; 无污染奶?rdquo;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ldquo;人乳?rdquo; 母乳?rdquo;或者近似术语表述;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并列举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情形等、/p>

新《办法》自2023?0?日起施行?01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8694.html" target="_blank">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泔/strong>》同时废止、/p>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诡0535-2129301,邮箱:vip@www.sqrdapp.com、/span>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推荐法规动?/strong>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