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公告取消证明事项目 (农业农村部公 ?83?

农业农村部公告取消证明事项目 (农业农村部公 ?83?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7-11 09:24:30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307/t20230710_6431848.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56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取消10项证明事项,精简3项审批程序,优化3项管理要求、/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公 ?83叶/td>
发布日期 2023-07-05 生效日期 2023-08-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为简化渔船审批、登记程序,减轻基层负担,便利渔民群众,经研究,我部决定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和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p>

一、取消证明事顸/p>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0项证明事项(见附件)。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上述证明事项停止执行、/p>

二、精简审批程序

(一)取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签发人、/p>

(二)取消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p>

(三)跨省份光船租赁渔船不再报农业农村部批准、/p>

三、优化管理要汁/p>

(一)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再审查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p>

(二)办理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光船租赁登记,不再审查承租人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光船租赁渔业船舶的意见、/p>

(三)办理共有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申请人调整为全体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约定的共有人、/p>

本公告自2023??日起实施、/p>

附件:取消证明事项目彔/p>

农业农村?/p>

2023???/p>

附件

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nbsp;叶/p>

?nbsp;?/p>

设定依据

?nbsp;逓/p>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三十九条等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等

渔业船舶登记

2

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筈/p>

渔业船舶登记

3

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三十九条等

制造、购置、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三十六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等

渔业船舶登记

4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拍卖等受让海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扸/p>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不再核?/p>

5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筈/p>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扸/p>

申请人不再提亣/p>

6

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p>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三十七条等

渔业船舶登记

7

渔业船舶国籍注销证明?/p>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等

渔业船舶登记

8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注销证明?/p>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筈/p>

渔业船舶登记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9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p>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等

渔业船舶登记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10

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昍/p>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筈/p>

渔业船舶登记

申请人不再提亣/p>

附件9/p>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83叶/a>

地区9/font> 中国
标签9/font>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