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加强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绿色发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注重有序优质,注重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以高质量立法助推社会高效治理,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统筹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把握重要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准确理解“十一个坚持”的精神实质,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中央精神、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聚焦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
二、科学安排立法项目,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重大决策部署
围绕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拟研究论证制定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海洋经济促进条例、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促进糖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拟研究论证修订个体工商户条例、专利条例、著作权管理条例、税收保障条例。
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航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拟研究论证修订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围绕推动绿色发展,拟研究论证制定西南岩溶国家公园(广西)条例、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节水用水条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拟研究论证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围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拟研究论证制定自建房安全管理条例、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条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地震预警管理条例;拟研究论证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拟研究论证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慈善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拟研究论证修订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抓紧做好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物业管理条例、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三、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自治区党委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工作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及时按程序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
着力提升立法质效。要坚持科学立法,加强调查研究和专业论证。要坚持民主立法,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扩大立法征求意见渠道,倾听民声民愿,体现民情民意。要坚持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
着力解决问题防范风险。要强化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问题,注重管用实用,体现广西特色,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要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忧患意识,健全完善立法风险防范机制,综合评估论证立法时机和各环节工作,把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防范各类重大风险隐患。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自治区司法厅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各起草单位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2023年7月15日前报送立法工作方案;以完成时限为节点,提前3个月报送当年完成立法项目的送审稿、调研报告、立法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10月31日前报送预备项目初稿、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上述材料均报送自治区司法厅。立法项目送审稿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意。立法项目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自治区司法厅可以缓办或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立法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解释说明。确需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相关单位应当与自治区司法厅沟通后,将调整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当年完成项目(8件)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7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11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11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起草,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5.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自治区公安厅起草,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6.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7.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打包”修改草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动办等起草,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政府规章(1件)。
“打包”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起草,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预备项目(31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
(二)西南岩溶国家公园(广西)条例。(自治区林业局起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自治区海洋局起草)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糖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起草)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修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版权局起草)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修订)。(广西税务局起草)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水利厅起草)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节水用水条例。(自治区水利厅起草)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自治区林业局起草)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自治区林业局起草)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
(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桂林市人民政府起草)
(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建房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条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
(十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自治区安全厅起草)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海事局起草)
(二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二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条例。(自治区地震局起草)
(二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自治区国动办起草)
(二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二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
(二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慈善条例。(自治区民政厅起草)
(二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条例。(自治区民政厅起草)
(二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自治区体育局起草)
(二十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
(三十)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自治区气象局起草)
(三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自治区红十字会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