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法规解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3-07-03 05:05:43 来源9a href="https://scjgj.sh.gov.cn/007/20230630/2c984ad6890a9f4901890b8d0b750e02.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3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支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共治、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指导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举报奖励、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我局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政策解读如下、/div>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支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共治、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指导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举报奖励、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我局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政策解读如下9/p>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21?2?日起实施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p>

二、调研起草的过程

制定《实施办法》是推进本市市场监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社会监督合力化解重大风险的创新措施。为了正确理解总局文件精神,有效建立本市实施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机制,我局多次召集市财政局、各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沟通协商,并征求市司法局复议二处、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庭、市政府办公厅法律事务处等部门意见?022?月,我局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就《实施办法》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p>

三、主要内宸/p>

《实施办法》共七章26条,在遵循总局文件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从提高政策可执行性的角度对以下几部分进行完善9/p>

1.落实资金保障及管理制度。根据总局《暂行办法》关于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要求,以及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账户设立实际,明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及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各自做好本级受理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p>

2.确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适用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规定举报同时符合《实施办法(试行)》及《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沪府办规?020?号)奖励范围的,按照更有利于举报人的原则予以奖励。已经适用《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简易程序等规定先行予以奖励,且根据《实施办法(试行)》标准可取得更高奖励金额的,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可对照本实施办法,扣除简易程序先予奖励的金额后予以奖励、/p>

3.明?ldquo;较大数额罚没?rdquo;标准。通过调研近年来市局执法总队、部分区局接收举报查处案件情况及上海市食安办适用《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发放举报奖励情况,经与市财政局沟通,最终确?ldquo;较大数额罚没?rdquo;标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确定,即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前述数额、/p>

4.提高内部举报人及涉刑案件的奖励标准。根据《暂行办法》的立法导向,结合《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中?ldquo;探索实施内部举报人制?rdquo;的要求,参考本市《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及外省地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文件规定,规定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进一步鼓励行业内吹哨?rdquo;。此外,考虑涉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罚金、没收财产总额为基础,按照一般奖励标准上?%计算奖励金额、/p>

5.规范奖励程序。进一步规范权利告知、奖励申请、奖励审核、奖励通知、奖励发放、奖励复核等环节的工作时限、程序要求,规定匿名举报的特殊办理要求;强调奖励的财经纪律、保密要求、档案管理等、/p>

附件9/p>

政策解读.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1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