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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行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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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19 17:16:1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709
核心提示:为提高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等相关规定,在总结长春、吉林等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基础上,吉林省鼓励探索更加多元的保险产品,拓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路径,形成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行机制为目标,吉林省发布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提高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等相关规定,在总结长春、吉林等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基础上,吉林省鼓励探索更加多元的保险产品,拓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路径,形成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行机制为目标,吉林省发布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具体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设的措施。首先,我们将科学优化保险产品,以满足投保人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其次,我们将探索多元保险模式,包括“零元保险”、“共同体保险”和“关联保险”。此外,我们还强调了完善保险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包括提供现场勘查、风险评估等专业化服务。最后,我们将创新保险理赔机制,提高理赔效率,化解矛盾纠纷。

《指导意见》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工的措施,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银保监部门和保险机构的具体职责。同时,提出了形成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力的方法,包括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推广方式和加强协调配合等。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旨在提高食品安全防控能力,保障食品安全。
吉林省将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精神,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提高食品安全防控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作出积极贡献。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工作中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可信赖的食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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