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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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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6-02 09:19:30 来源9a href="https://sbj.cnipa.gov.cn/sbj/tzgg/202306/t20230601_27464.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53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审核结果的公告》(第五二九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6-01 生效日期 2023-06-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2559.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9999.html">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审核结果的公告》(第五二九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9/p>

一、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将与商标代理业务相关联,即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能够提交商标代理业务,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非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能提交商标代理业务,不能在商标申请书上签名。对于非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提交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局不予接收、/p>

二、对于未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的除外。商标代理机构无未办结代理业务的,商标局将注销其备案、/p>

上述商标代理机构如拟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另行办理新备案,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代理机构备案申请栏目,选择曾备案代理机构备?rdquo;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在新备案审核通过后,可提交商标代理业务申请;办理新备案时有未办结代理业务的,新备案审核通过后仍可继续办理原未办结业务,原数字证书继续有效、/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知识产权备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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