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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办泔/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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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5-23 09:29:27 来源9a href="http://www.gsrdw.gov.cn/html/2023/lfdt_0522/22483.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2
核心提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规范本省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工作,促进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根据《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4-20 生效日期 2021-05-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地方性法觃/td> 专业属?/th> 通用基础
备注

?021??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p>

第一?nbsp;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规范本省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工作,促进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2681.html">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侊/a>》等相关规定,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本办法所称法规动态清理,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立改废后,及时对现行有效的省级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分析、评估,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法规建议的工作、/p>

第三?nbsp; 法规动态清理应当及时跟进国家立法修法进程,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体现合法性、及时性、民主性和科学性、/p>

第四?nbsp;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法规动态清理的综合协调工作、/p>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省司法厅和负责法规实施的部门(单位)要确定法规清理分管领导,明确具体处室和责任人,承担法规动态清理工作、/p>

第五?nbsp; 法律、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相关法规的起草或者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法规清理方案,启动法规清理工作,在两个月内提出清理报告、/p>

第六?nbsp; 法规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报告,送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p>

第七条 法规案由省政府提出的,由法规实施部门(单位)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报告,分别送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司法厅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p>

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省司法厅收到法规清理报告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清理审核意见,送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p>

第八?nbsp;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法规清理报告和清理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评估,提出具体建议。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按法定程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p>

第九?nbsp; 法规清理部门(单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可以邀请立法顾问、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清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清理、/p>

第十?nbsp; 法规清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9/p>

(一)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p>

(二)清理工作的简要过程;

(三)是否存在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四)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现行法规;

(五)具体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p>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p>

第十一?nbsp; 已清理的法规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修改建议9/p>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和不协调的:/p>

(三)不符合国家政策调整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修改的、/p>

第十二条 已清理的法规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废止建议9/p>

(一)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的:/p>

(二)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涵盖,没有必要存在的;

(三)规范的事项已经调整变化的;

(四)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国家政策调整的;

(五)存在其他问题需要废止的、/p>

第十三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进行法规动态清理的,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清理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p>

第十四条 市州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动态清理,参照本办法执行、/p>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日起施行、/p>

地区9/font>甘肃
标签9/font>地方性法?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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