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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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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3-05-06 11:02:20 来源9a href="https://amr.ah.gov.cn/sjfb/jdccsj/spzlgs/14804767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01
核心提示: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023版)》,现予以公开、/div>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4-23 生效日期 2023-04-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023版)》,现予以公开、/p>

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023版).doc

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023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p>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p>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0只(个),其?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p>

2 检验依?br />

序号 检验项?/td> 检验方泔/td>
1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2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21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4 重金属(?span class="font2">Pb计) GB 31604.9-2016
5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GB 31604.7-2016
6 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PET材质(/span> GB 31604.41-2016
7 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span> GB 31604.19-2016
8 氯乙烯迁移量(限PVC材质(/span> GB 31604.31-2016
9 大肠菌群 GB 14934-2016
附录B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td> GB 14934-2016
附录C
11 霉菌计数 GB 4789.15-2016
12 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陏span class="font2">PET材质(/span> GB 31604.21-2016
13 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陏span class="font2">PET材质(/span> GB 31604.44-2016
14 1,3-丁二烯迁移量(限有丁二烯单体的聚合物(/span> GB 31604.12-2016
15 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陏span class="font2">PS材质) GB 31604.16-2016
16 邻苯类增塑剂迁移量(陏span class="font2">PVC材质(/span> GB 31604.30-2016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p>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p>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脁/p>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凅/p>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其/p>

GB/T 18006.1-2009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p>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p>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p>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p>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p>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p>

根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 食品微生物学检 总则》第7.3条规?ldquo;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rdquo;〉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4454.html">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p>

4 附则

本细则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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