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href="//www.sqrdapp.com/law/draft/show-198211.html">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条例 (征求意见稿(/a>》(以下简称《条例》)?023??8日至2023??9日期间对外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p>
《条例》明确职责分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奶畜饲养等奶业振兴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林业和草原、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奶业振兴相关工作、/p>
《条例》鼓励支持措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奶畜养殖建设用地和与奶畜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配套饲草料基地用地;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加强奶畜种质资源库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保护育种领域知识产权;自治区支持培育创建地域特点鲜明的乳制品区域公用品牌,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特色乳制品企业申请使用地理产品保护标志、/p>
《条例》保障奶农的利益。自治区应当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和协会协调、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生鲜乳价格形成机制,定期发布生鲜乳参考价格,保护奶产业链各主体利益;禁止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购生鲜乳;自治区支持乳品企业通过与奶农相互持股、二次分红、溢价收购、利润保障等方式,稳固奶源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奶农在确保质量安全的条件下,依靠自有奶源有序发展乳制品加工,推动奶畜养殖向乳品加工和流通领域拓展、/p>